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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7-06   点击数:

 

 

 

 

 

 

 

 

 

 

新建职院党202255

 

关于印发《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级学院(部)、相关部门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2330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实训室安全教育管理,促进安全教育活动顺利开展,提高全院师生的实训室安全意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级各类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所有进入实训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包括校外进修人员)的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具备相关的实训室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实训人员须接受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且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能力后方可进入实训室工作、学习。

第四条  学院采取实训室安全通识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实训室安全教育实行学院二级学院实训室三级管理体制,建立学院二级学院实训室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六条  学院教务处负责制定实训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指导二级学院组织新入校的学生实训室管理人员实训室安全强制准入学习及考试;负责组织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的校级教育培训;负责指导、监督管理二级学院开展实训室相关人员安全教育。

二级学院负责开展实训室管理人员和学生安全教育。

第七条  二级学院实训室安全准入和安全教育的主体管理单位,二级学院院长负责组织实施;每学期定期组织开展具有专业特色的实训室安全教育或安全知识讲座等活动;开学、放假及特殊时间节点开展普及性、针对性的实训室安全教育。

实训室相关人员须参加学院、二级学院实训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且具备所需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

第三章  实训室安全强制准入制度及培训

第八条  实训室安全强制准入制度是实训人员进入实训室学习与实验操作前必须接受或通过特定形式的安全知识培训而获准进入实训室资格的教育培训制度。

第九条  学院组织开展通识类安全基本准入学习,考试合格后符合安全基本准入要求;二级学院实训室开展具有专业特色、实训室专业性的安全知识及实验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后符合实训室安全专项准入要求,允许进入实训室工作、学习。

第十条  所有学生须取得基本准入资格(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特殊实训室还需要按要求取得相应的专项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训室学习和工作。

第十一条  实训室管理员须严格落实学院实训室强制准入制度,对进入实训室的学生准入资格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二条  实训室安全准入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训室技术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训室一般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等通识类知识。

(三)覆盖机电、电气、特种设备、消防等方面的专项知识。

(四)实训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十三条  实训室安全准入教育方式主要包括:所在二级学院实训室安排的专项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十四条  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为:

考试成绩合格,签订实训室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基本准入资格。

)特殊实训室须满足所在二级学院实训室的专项培训与考试要求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第四章  实训室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实训室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为加深广大师生对实训室安全常识的了解,掌握基本安全技能和具备安全处置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培训方式主要采取通过授课、讲座、演示、实际操作演练等方式,对进入实训室的人员进行科学、专业、全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开展不同层次的实训室安全教育,落实“1+4+N”安全教育体系。学院每年组织1项系列安全教育活动;二级学院每学期召开1次实训室安全工作专题部署会议、每年组织1次实训室负责人实训室安全培训、每年组织1次实训教学人员实训室安全培训、每学期对学生开展1次实训室安全教育;各教学、实训室安全管理员不定期开展针对本实训室的专项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开设实训室安全必修课或选修课,逐步将实训室安全知识培训纳入教学培养体系。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根据岗位要求须组织新进人员学习实训室安全相关知识,掌握基本的实训室安全技能。专兼职从事实训室安全管理人员到岗一年内须接受实训室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应根据本学院专业特点,开展普及性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讲座等培训活动;实训室责任人、指导老师应根据实训需要,开展专业性、经常性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培训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在各级教育培训中应视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一)国家有关实训室技术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二)学院有关实训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意见。

(三)师生从事教学、实习实训和其他活动时需掌握的技术安全知识及注意事项。

(四)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尘毒危害、电气与机械加工使用安全、生物安全、仪器设备相关管理规定等方面的知识。

(五)各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事故时的自救、互救及报告知识。

(六)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和保管知识。

(七)国家和学院实训室技术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处理规定。

(八)实训室各种安全应急演练等。

第二十一条  二级学院开展实训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应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创新宣传教育形式,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力求实效,建设符合学院特色的实训室安全文化。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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